问题 | 工亡抚恤金标准的制定依据 |
释义 | 工亡抚恤金赔偿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相同待遇。 法律分析 工亡抚恤金赔偿标准: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拓展延伸 工亡抚恤金标准的历史演变及影响因素 工亡抚恤金标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需求,为工人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伤亡或职业病引发的死亡,由雇主或社会提供的经济赔偿标准。这一标准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 在早期,工亡抚恤金标准并不完善,往往由雇主自行决定,缺乏统一的规范。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劳工运动的兴起,对工人权益的保护需求逐渐增加,工亡抚恤金标准开始受到关注。 20世纪以来,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工亡抚恤金标准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文件,规定了工亡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发放标准和支付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影响工亡抚恤金标准的因素主要包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工会组织的力量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亡抚恤金标准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社会背景下对工人权益的重视程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度。 总的来说,工亡抚恤金标准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不断追求公平与合理的过程。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语 工亡抚恤金标准的历史演变及影响因素是一个不断追求公平与合理的过程。随着劳工运动的兴起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工亡抚恤金标准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反映了对工人权益的重视程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度。通过完善和调整标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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