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焦先生的捷达车与第三者陈某的奥-迪A8双双受损,但因两车撞痕不一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焦某因此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去年11月22日7时许,原告焦先生的朋友李某驾驶捷达车行驶至朝阳区来广营村南丁字路口,与一辆奥-迪A8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之后双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规定填写了协议书,协议书确定由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焦先生将捷达车和奥-迪车进行了修理,修理费分别为23835元和62990元。后焦先生向**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今年1月7日向焦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捷达轿车主要碰撞痕迹不能在2007年11月22日与奥-迪轿车发生的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勘查情况显示,捷达车的凹形撞痕中心点距地面高56厘米,而奥-迪车前部撞击痕迹最低点距地71厘米,56厘米左右的位置没有发现能造成捷达车凹形撞痕的造型主体,两辆车的撞痕相差15厘米。如果原告所述属实,则捷达车要从平地跳跃15厘米才能撞到奥-迪车,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隐瞒了事实,因而拒赔。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