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口供权利义务告知书要宣读嘛 |
释义 | 录口供权利义务告知书不一定要宣读。要看被询问的对象是嫌疑人还是证人,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是宣读证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章,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175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章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举措的,应当先采取紧急举措,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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