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养老保险退费不可以退。 1.养老保险除了在职死亡、出国定居、重复缴费等情况下,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选择退保。如果你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可以自愿选择退出个人账户部分的。虽然不能退,但是可以根据你的个人情况进行下面所说的续保或者转移。 2,可以转移到老家的新农保上。如果是外地农村户籍,根据国家安排,农村户籍参加的企业养老保险以后将可以选择将其转入到户籍所在地的新农保。 3,可以转移到外地,在外地工作并缴纳了社保,可以将以前缴纳的保险转移到新的就业地,年限都是累计计算。具体转移程序:离开前工作地时,可以先去前工作地时参保的市社保部门开一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待到外地参加保险后,拿着这份证明直接去申请将前工作地的社保转移过来。大概1-2个月时间办结。其他事项均有两地社保机构进行联系。 4,如果暂时不做处理,社保机构将保留社保关系,暂时封存。重新在本地就业后,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这个社保账户继续参加社保的,并且与以前缴纳的社保累计合并计算的。对于转移,退休前转移都可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