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要保全以下证据: 1.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等信息; 2.证券账户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账户信息、账户交易记录等; 3.证券交易确认单:交易确认单是交易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4.证券交易清算单据:清算单据可以反映交易的实际情况,应当保全; 5.与交易有关的书面合同、协议、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的保全是证明事实、维护权益的关键。 法律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各项记录、报表和资料,委托人、受托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证券交易的各项记录、报表和资料,应当统一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存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并保存与其客户关系材料、交易账户开立申请书、客户确认书、合同、协议、通信记录等有关证券交易的书面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会计师应当妥善保管或使用他们掌握的与基金有关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信息,不得散布谣言或者不实信息,不得泄露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商业机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