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本执行后追加被执行人和恢复执行的关系 |
释义 | 最近在江苏某地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后,法官要求补缴恢复执行申请书。我们认为恢复执行申请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前置程序。 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梳理如下: 一、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恢复执行的条款就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涉及到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 1、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2、再审程序终结后的恢复执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 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五条) 4、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涉及到可恢复执行的情形: 1、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第60条) 2.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第77条) 四、《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涉及到到恢复执行的情形: 1、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第86条) 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的恢复执行(第99.条) 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第103条)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116条) 5、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22条) 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九条)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 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通过以上规定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与终结本次执行后有关的恢复执行情形一是发现财产;二十追加被执行人后。 没有任何一个规定将恢复执行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必要条件,即恢复执行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前置程序。从上述规定的逻辑来看,应该是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审查完成,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即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恢复执行,只有两个理由:一是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二十追加了被执行人。在追加被执行人立案环节,申请执行人没有合适的理由申请恢复执行。 而对于江苏某法院要求申请人在追加被执行人立案环节补偿恢复执行申请。与法无据,属于违法增加立案条件。因此我们将与立案法官沟通,以维护相关规定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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