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促进个人消费和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该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申报和核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该法的立法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 2、鼓励个人加强自身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 3、促进个人购买住房和租房,缓解住房压力; 4、支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5、促进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增强社会责任感。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积极参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和竞争力,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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