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的单位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