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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释义
    小故事:甲某五一节之前在4S店喜提爱车,奔驰glc260,落地后40多万元,为尽爱惜之情,给爱车做一全身车膜。五一出行,飞来横祸,在高速上被追尾,交警认定后来车辆负全责。车辆经走保险,以获得修复。现甲某关注的是车辆事故后造成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笔者经案例检索,整理出以下两个代表性案例:
    案例一:鼎文公司主张案涉车辆贬值损失77424元是否应当予以支持?[(2018)苏01民终10734号]
    一审法院对于鼎文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问题认为,虽然鼎文公司坚持进行了评估鉴定,但由于贬值损失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于鼎文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不予支持。鼎文公司因此而支付的鉴定费,应由鼎文公司自行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现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鼎文公司认为案涉车辆使用时间短、行车里程不长,车辆修复后在寿命、驾驶操控性、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方面均降低,市场价格也严重贬值,其进而主张案涉车辆贬值损失77424元。本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鼎文公司的车辆经过修复其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其关于贬值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鼎文公司二审主张贬值损失77424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赵伯林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支持。[(2021)京03民终1449号]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的使用中断的损失,而车辆贬值损失并未在财产损失中明确规定,为此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从严掌握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本案中,针对车辆贬值损失,在一审法院向赵柏林提示相应风险后,赵柏林仍坚持申请鉴定。赵柏林车辆在事发时虽购买三个月,但在事发时行驶里程已达一万多公里,且维修中已对损坏部位进行了原厂零件更换,不属于造成车辆严重毁损、贬值,且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情形,故赵柏林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亦由赵柏林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现第十二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明确规定在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本案中,赵柏林车辆在事发时虽购买三个月,但在事发时行驶里程已达一万多公里,且维修中已对损坏部位进行了原厂零件更换,不属于造成车辆严重毁损、贬值,且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情形,一审中对申请贬值损失鉴定的不利后果亦向赵伯林进行了风险提示,故本院对于赵伯林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在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中,未发现有法院支持车辆贬损赔偿请求。其中法院裁判说理也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损失,没有将车辆贬损价值作为赔偿项目,如果请求,无法律依据。第二,基于填平损失原则,在已获得修复赔偿的情况下,再次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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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