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离婚时需协商分割。婚前财产、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一方专用财产除外。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者,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发现后可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诉讼。法院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法律分析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方式。如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仍归一方所有。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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