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要提取售房款的20%-30%作为单位维修基金,专户储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单位维修基金用完后涉及维修的由个人承担。对剩余公产部分,产权单位要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