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款用途应否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
释义 | 公款用途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公款用途”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公款用途”部分又可分为“消费型挪用公款”、“营利型挪用公款”和“非法型挪用公款”。其客观要件也是各不相同,从而极大地丰富了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内涵。 一、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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