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医疗损害纠纷 |
释义 | 我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印象还是不错的,尤其是现在处于疫情期间,医务工作者的付出和奉献是有目共睹的,但老话说的好,马有失蹄,人有失足,没有十全十美的人,也没有十全十美的事,医患纠纷随时上演,医患纠纷发生时解决的办法有:双方协商、找医调委调解、诉讼维权,编者作为律师,从诉讼角度浅谈一下起诉前的一些事情。 编者在接到此类案件时一般都会先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及整个治疗过程,以及最终的一个损害后果。患者未死亡的,患者作为原告起诉侵权医院,需要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在侵权医院的诊疗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片子,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外院的诊疗资料)。患者已经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侵权医院,需提供所有原告的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主要是证明原告已经穷尽,再无其他原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住院病历(包括侵权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片子,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外院的诊疗资料),同时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起诉状、司法鉴定申请书、原被告信息、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证据材料。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对医疗行为方面的司法鉴定,因此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鉴定材料的确认,医患双方是否同意彼此提交的材料作为鉴定使用,根据本人的司法实践来看,作为患者也就是原告往往会对医院的病历提出质疑,认为医院在书写病历时对患者当时的真实情况进行了篡改、伪造,从而不认可院方提交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出现这一情况往往就会导致司法鉴定无法继续进行,进而患者无法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最终导致败诉,编者想说的是,对院方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是否存在过错病历是基础,病历是否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的情况,这个需要由医院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不是仅凭自己几句话就认定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篡改情况,编者一般都建议患者认可病历,从而继续进行司法鉴定,否者不认可病历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要由患者一方承担,这样医患矛盾就会更加紧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是否认可病历这一情况,对于患者来说是很纠结的问题,因为医院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所以医院无论说什么或者提供什么,患者都会质疑,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如果不认可病历自己的权益大概率是无法得到保护,如果认可资料自己又咽不下这口气,每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患者是最痛苦的,如果真有直接证明证明院方确实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编者的建议及时的向卫健局进行反馈。如果只是自己单方的猜想,没有任何的实质性证据还是建议认可,从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评价来看,病历中存在的病历书写不规范或者其他瑕疵的,只要不影响整体的一个医疗过程,该过错一般不会对院方的过错比例产生多大的影响。 医学本身就是一门不断向前发展不断进步的科学,治病救人是医生的义务,编者也相信大多数医生都具有救死扶伤的精神,编者认为,医疗损害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催化的结果,比如患者自身疾病的轻重、医疗水平的高低、具体医生的技术经验及责任心等等,所以说医疗损害的发生不能完全归于某一方面因素,有可能是多因一果。 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患者作为弱势一方,首先要保持相对的冷静,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的将病历进行封存,同时复印1份进行分析,如果没有及时的封存病历,过后很长一段时间是否再有封存的必要这个就完全看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最终要的一点,医疗纠纷时间跨度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要长很多,因此作为原告既然选择诉讼维权,就一定要有耐心,如果你恰巧又委托了律师的话,千万要记住,一定要相信律师,毕竟我们过手的案件要比你们多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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