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一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再次仲裁。但是,关于是否可以在原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再次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对一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关于裁决的,可以申请进行再次仲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发现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员资格、管辖权等问题的,可以在裁决作出前提出;已经裁决作出的,可以在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仲裁委员会撤销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于之前已经审理过的案件,原审法院再次受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第一审法院的裁决已经被撤销,或者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了诉讼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上对于在原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再次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的规定并不明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进行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