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功案例」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赔偿50万、净身出户,有效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1日,张某杰(男)与李某娇(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20日,张某杰与李某娇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2月25日生育婚生子张某某。 结婚后,张某杰与李某娇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在双方结婚后第七年的2023年,李某娇发现丈夫张某杰与异性吴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还导致吴某某怀孕2次。 2023年1月10日,妻子李某娇与丈夫张某杰签订《忠诚协议》,双方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应相互忠诚,如因任何任何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导致离婚的,婚生子张某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并向无过错方支付50万元作为赔偿金。” 妻子李某娇原本想着给丈夫一次机会,只要丈夫能回头,断绝与小三的来往,即使自己受再大的委屈,也不希望儿子没了父亲,不希望这个家散了。但是就在李某娇不断忍让的时候,丈夫张某杰却仍然与小三吴某某保持联系。 最终妻子李某娇忍无可忍,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娇与被告张某杰离婚;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张某某归原告李某娇抚养;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杰向原告李某娇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并让被告张某杰净身出户; 四、被告张某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娇与被告张某杰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归原告李某娇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妻子李某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四、驳回李某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因丈夫张某杰不服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形,在忠诚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责任感和道德感。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不忠、婚外情等情形,要向对方支付20万、50万、100万、1000万甚至更多的精神损失费,或是要求净身出户等。 一、如果发生《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则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支付20万、50万、100万、1000万甚至更多的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呢?该《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答:如果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有效的,夫妻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履行约定。 二、如果过错方拒不按照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履行,拒绝支付20万、50万、100万、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或拒不净身出户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该《忠诚协议》? 答: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并没有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即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 三、法院作出如上裁判结果的理由是什么? 答:1、妻子李某娇与丈夫张某杰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2、妻子李某娇与丈夫张某杰签订的《忠诚协议》中关于婚生子张某某抚养的约定因为涉及到了身份关系,故忠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属于无效的。 3、《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和支付20万、50万、100万或1000万经济补偿的约定,属于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关于夫妻财产的情形,妻子李某娇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丈夫张某杰在婚姻关系中的明显过错等情形,应对无过错的李某娇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婚生子随母亲李某娇共同生活,并由李某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4、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夫妻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但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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