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加强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设,对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实行特殊管理,给予特殊保障。 国家建立适应情报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核、培训、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适应情报工作需要,提高开展情报工作的能力。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人员因协助国家情报工作,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营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设,对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实行特殊管理,给予特殊保障。 国家建立适应情报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考核、培训、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适应情报工作需要,提高开展情报工作的能力。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第二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人员因协助国家情报工作,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营救。 第二十四条 对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做好安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