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