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第463条内容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六条 具体如下: (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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