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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释义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关系,这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权益,主要受民法调整。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特征是什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特征为:(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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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3: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