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
释义 | 招标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概述: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详细阐述项目情况和双方责任;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是要约成立时刻;评标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发出,代理机构发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结语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它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招标活动中,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是为了让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项目情况。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是要约成立的重要时刻。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从众多投标人中选出最优秀的合同主体。发出中标通知书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应由招标人亲自发出,以确保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