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征收是否需要法院强执?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未按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 因国有土地征收进行房屋拆迁,一般不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条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实践 国有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在中国,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执行实践中,征收方必须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补偿的协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同时,被征收方享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督,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结语 国有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一般不会强制执行,但若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程序,拆迁主管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规,被征收人未申请复议或诉讼且未按补偿决定规定期限搬迁,市县政府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带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国有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并经合法程序进行,被征收方享有合法权益保护权利,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加强征收程序监督,确保公正合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