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裁决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第八十六条行政裁决机关审理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第八十七条行政裁决机关审理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第八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权属证书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 (一)核发权属证书的程序存在下列情形时,行政裁决机关可依职权撤销或者依申请撤销该权属证书: ⒈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核发权属证书的; ⒉核发权属证书时没有依法进行公示的; ⒊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而登记机关没有调查或调查后明知异议有效依然坚持登记的; ⒋登记机关没有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四至界限进行实地调查而导致核发的权属证书四至不清的; (二)当事双方都有权属证书,维护四至界限清楚的权属证书,撤销四至界限不清楚的权属证书; (三)同时期颁发的权属证书,若四至界限都清楚或者都不清楚的,应视为当事双方的权属证据效力相当,撤销双方的权属证书,并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予以确权; (四)不同时期颁发的权属证书,若四至界限都清楚,维护前期颁发的权属证书,撤销后期颁发的权属证书; (五)孤立的四至界限不清楚的权属证书可以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依据,但有证据推翻的除外; 第八十九章当事人提交的权属证书残缺不全、被涂改或者经鉴定机关鉴定为伪造的,行政裁决机关可依职权撤销或者依申请撤销该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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