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2022 |
释义 | 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占地面积: 180_(含)以下不收费; 超出面积1~30_部分,5元/_(暂缓收费) 超出面积30~60_部分,8元/_ 超出面积60~100_部分,10元/_ 超出面积100~150_部分,12元/_ 超出面积150_以上部分,15元/_ (2)附属用房、偏杂屋:1~30_,5元/_;30~60_,7元/_;60~90_,9元/_;90~120_,11元/_;120_以上,13元/_。 (3)庭院(围墙内地坪): 1~500_部分,2元/_ 500~1000_部分,3元/_ 1000_以上部分,4元/_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方式有: (1)货币腾退。即直接给钱,农民每退出一亩宅基地,即支付农民一定货币补偿,这样的货币补偿有高有低,不同的地区补偿标准有所差异。 (2)房屋置换。置换房屋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拆掉农民旧房子,将农民集中迁居到由地方政府新建的楼房中,另一种是置换同等面积的商品房。 (3)以地养老。有些地区出台了“以地养老”模式,表现为农村老人如果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以补偿金置换养老院养老服务。 (4)入股分红。在退出宅基地过程中,利用盘活的宅基地进行乡村旅游项目开发,而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则以腾退的土地入股,按年领取项目分红。 “一户一宅”超面积标准的,有偿使用费实行阶梯式计费。“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基地超起征面积的,超过部分与多宅基地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费;一宅基地未超起征面积的,多宅基地部分扣除起征点之后多余部分按照阶梯式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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