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小轿车2年年检过?
释义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6年内免检”,是指车辆免于上线检验,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不用检验,车主仍需每2年到车管所申领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
    一、所需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6年以内免上线检验专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4、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和副本已签章的行驶证。
    三、注意事项:
    1、符合办理免检手续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
    第一种,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
    第二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的不享受免检;
    第三种,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到检验有效期但逾期未参检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
    扩展资料:年检分类
    机动车辆的年检分为初次年检和定期年检。
    初次年检
    车辆年检合格标志
    机动车辆为了申领行驶牌照而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年检。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年检的内容为:
    1.是否有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车辆的商检证明),车体上的出厂见样标记是否齐备。
    2.对机动车内外轮廓尺寸及轮距、轴距进行测量。测量的具体项目是车长、车宽、车高、车厢栏板高度及面积、轮距、轴距等。
    3.按技术检验标准逐项进行。合格后,填写"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2014年9月1日起,北京落实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政策。在2010年9月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
    定期年检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转籍、过户是否办理了规定的手续,在册汽车与实有汽车是否一致等。
    6.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手续
    1.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其它规定
    1.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
    2.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
    3.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5: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