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是如何产生的 |
释义 |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择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活动分为以下步骤:(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2)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本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4)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如何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如某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500人,则应由250人以上投票选举才为有效,如参加投票人数为270,则候选人即使取得第一,但所获票数不足136票也不能当选。如应选举出5名村民委员会成员,7人参加选举,分别获得162、150、142、138、125、110、108票,则只能前四名成为村委会成员,剩余的一个名额由获得125、110票的二人继续竞选,其中得票多的人获得,但所得选票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270的1/3即90票。关于以上问题,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有相关具体政策。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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