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返还经典案例 |
释义 | 彩礼返还经典案例 【案例】 2018年1月1日,刘某、张某相识于他人介绍,接触后开始恋爱,2019年1月,刘某将其名下的一张600000元的存单作为聘金送给张某,8月1日,这笔聘金转存入张某名下。2019年9月24日,张某购买金项链、金18K钻石戒指与铂950戒指,价值合计34743. 8元,上述首饰均放置在张某家中。2019年10月,张某为筹备结婚在苏宁购置了南尼彩电、东门子冰箱、美乐空调 (挂式及柜式)与东门子洗衣机,价值合计67421元,上述家电均放置在二人婚房内。刘某、张某未进行婚姻登记、未举办婚礼、未曾同居。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刘某在张某明确允诺与自己成婚后,按照民间婚俗给付张某600000元聘金,然而审理时双方仍未进行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彩礼理应返还。关于返还彩礼数额,需考虑到张某基于结婚目的购置家用电器的花销,而今这些电器均放置在原告刘某的婚房内,虽然刘某在庭审中主张只要同等价值的钱,不要家用电器,但鉴于家电已在婚房中搁置数月,如返还家电势必要对其进行拆除与移动,这不仅会破坏房屋的装修环境,而且拆除、搬运亦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为避免产生过多非必要的损失与浪费,法院判决将张某为筹备婚后生活而购置的电器费用67421元在彩礼款中予以扣减,家电归刘某所有,裁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扣减后的彩礼款。 【律师解析】 本案中,法官基于对民间彩礼的社会功能的转变的了解,在酌定返还比例时将国家法中未规定的彩礼流向纳入了考量。该案中,张某与刘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原被告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应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形,按规定应全额返还彩礼,但是法官考虑到被告张某将彩礼中的34, 631元用于为结婚购置家用电器,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将这笔款项予以扣减。当今的彩礼较之以往在彩礼流向上出现变化,中国古时的彩礼往往流入女方家庭。这是由于,在我国聘娶婚的从夫居婚姻形态中,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女方以男方家庭新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进入夫家开始新生活,这意味着男方家庭劳动力的增加,女方家庭劳动力的减少,并且二人诞育的子嗣只延续夫家的姓氏,因此彩礼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女方家庭未来缺少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这也是民间对彩礼的别称“养钱”的由来,因为女方家庭养育的劳动力在婚姻统结后转移到了男方家庭。而随着经济发展,如今的彩礼可以支付给女方家庭也可以支付给女方个人,支付给女方个人后往往再由女方带回新建立的小家,作为新婚家庭的启动资金,受益人为新婚夫妇,在我国民间嫁娶婚的从夫居传统未改变的情况下,彩礼流向小家,便意味着彩礼向男方家庭的回归。因此,在改变了彩礼流向之后,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关注彩礼的流向与用途,更有利于公平解决纠纷。因为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可能会被双方共同消耗,如用于公共生活消费。 【律师建议】 (一)人民法院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彩礼请求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二)在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三)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四)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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