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证明房屋销售关系存在的证据:销售协议、付款程序、产权证书、预售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购买指标批准、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程序、房屋所有人同意出售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其他有举证责任的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