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