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立案标准在刑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刑法》中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立案标准是场次达到15至30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相比,本罪的淫秽物品范围仅限于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不以牟利为目的。 法律分析 一、刑法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刑法》第十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传阅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 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在我们国家传播组织淫秽音像制品,需要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必须是组织传播的场次达到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数量,也就是15~30场。其次就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是可以构成该罪名的。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刑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到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被定罪处罚。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不同,淫秽物品范围和犯罪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其次,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因此,在我国,要认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标准,即组织传播场次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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