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遗嘱订立的6种形式,通过相应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来服务遗嘱的实质要件即遗嘱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主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遗嘱的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遗嘱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遗嘱正文有歧义。 2、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含两人)见证人,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遗嘱时其他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亲笔签名并各自注明年月日,注明的年月日为代书遗嘱的当天,如果通过打印的方式代书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代书遗嘱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见证人未全程在场甚至不在场、见证人与遗赠人或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注明的年月日不一致。 3、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对打印遗嘱的人没有要求,打印遗嘱时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各自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未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见证人未全程在场甚至不在场、见证人与遗赠人或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注明的年月日不一致。 (录音和录像不构成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但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立遗嘱过程的相关证据,有利于在之后的纠纷解决中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减轻见证人的证明责任或者解决见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证明责任。) 4、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录音录像时见证人全程在场,录音录像中必须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以及年月日;最好的方式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均手持身份证面对镜头,表明身份、宣读身份证号等并说明当天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依据民法典的要求,遵循公证法的程序对遗嘱人立遗嘱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遗赠与遗嘱的关系】 (1)相同点:遗赠与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同,标题都用“遗嘱”。 (2)不同的:遗嘱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一人或数人;遗赠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编 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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