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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判刑标准
释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判刑标准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构成要件包括人数超过5人、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等、具有恶劣行为。严重损失起点应在1500元以上。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毁坏,需根据具体情况定罪。
    法律分析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判刑标准
    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般要对首要分子判处3-7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起主要作用的人。
    但应注意的是,教唆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可能属于积极参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如何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情节严重”必须具备的条件:
    1.聚集的人数。本罪从立法本意来看,应当是人员比较多才能构成本罪,故人员必须是在5人以上。
    2.时间的持续性。聚众扰乱的时间规定1小时以上为宜,因为短暂的几分钟或十几分种并不会影响正常的工作。
    3.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因聚众扰乱导致受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正常进行。
    4.具有打、砸、侮辱等恶劣行为。过激一点的追偿债务和吵闹情形与本罪的恶劣行为应当严格区别开来。
    (二)“严重损失”的认定
    本罪由于其具有面对面和较多人员扰乱的特性,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属于结果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数额起点,应当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所区别。故构成本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数额起点应在1500元以上为宜。当然,由于我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比如对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而言,这个起点可能偏低,但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西部,比较合适。
    认定本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对于没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以聚集众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前提。换言之,行为必须表现为众人处于集合状态的形式。而聚众以暴力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结果。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仅造成轻伤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小的,应定本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或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罚标准已明确规定。首要分子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构成该罪的条件包括人数、时间的持续性、扰乱正常工作和具有恶劣行为等。此外,严重损失的认定应与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所区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以聚集众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前提,其结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区分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五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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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