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二者相加之和作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予以支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可以通过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调整伤残或死亡赔偿计算方式的方法,来适当调高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或明确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使其能够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这样既能解决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一致的问题,又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无法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若不累加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只简单从残疾或赔偿金中析出,无疑使受害人原应得到赔偿的收入损失中,缺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就不可能得到全部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