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于较为简单的、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话,是不适用复核的,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在复核范围内,在实践当中会适用一些简便的方法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如果交通事故案件采用了简易程序的话,当事人一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话,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复核进行救济的。因此,对于一个交通事故是否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内,是一个重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只有在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事故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超过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却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话,那么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2、在实践的过程中,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来终止可能会引起对自己不利的复核程序。对于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复核程序依法终止。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需要申请复核的,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在提交的申请书上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 4、申请复核的当事人一般是对交通认定书的内容不服的,那么申请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要有充分的理由一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把不服的具体内容以及理由写清楚,当然,还要注意保持电话的通畅,有时是需要将当事人召集到一起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做出事故认定书之后,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出了事故认定书的,对于该事故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已经该交通事故案件诉至法院并且法院也受理了该诉讼案件的; 2、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经过检察院批捕的 3、此次的交通事故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范围内的;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道路之外通行时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