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他们通过伪造虚假基础关系、抵押担保、抽走非货币部分等方式抽走注册资金。控股股东还可能利用强势地位强行抽走货币出资。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司设立规定,对于引发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构成犯罪并受到法律惩处。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构成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抽逃出资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结语 抽逃出资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如实缴纳,不能虚假出资或随意抽回出资。违反这一规定,将对公司设立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受到惩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他们可能通过伪造关系、提供抵押担保、抽走非货币资产等方式实施抽逃出资行为。对于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抽走注册资金的行为也属于此罪。这些行为都将侵害公司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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