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辩护角度解读挪用公款罪 |
释义 | 公款使用的具体情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很大的复杂性。违反公款使用的条件、程序、权限、目的使用公款的情形,不是都必然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等含义进行了明确,但在某些挪用公款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具体的挪用行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法律适用上仍然较为疑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在上述立法解释出台后,2002年6月4日至6日最高法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检、公安部派员参加,形成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该《纪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见,应该是在充分考虑上述《立法解释》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的基础上形成的。该《纪要》要求:“(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根据该纪要的意见,如果是能够代表单位的单位领导集体或负责人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以此区别于立法解释针对的“个人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二)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对于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无论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或者既为单位利益又同时为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纪要》对“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意见,与上述立法解释针对“个人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相结合,为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解释。将上述《纪要》和《立法解释》进行系统的解读,《立法解释》中的“个人”应当是指单位负责人之外的其他个人,不包括单位负责人。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应当适用上述《纪要》的意见,认定为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以单位负责人是为了单位利益、个人利益还是既有单位利益同时又有个人利益,来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这种情形不适用上述《立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是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决定将公款给他人适用的,应当适用上述《立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情形可以首先区分为是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还是给其他单位使用;其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再区分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三,对于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再区分为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为个人利益以及为单位利益的同时为个人利益。通过上述层层区分,就能够得出上述《立法解释》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情形的结论。给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不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不论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不论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为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单位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通过对上述《立法解释》和《纪要》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办理挪用公款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下述逻辑顺序和逻辑层次进行审查和分析:(一)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主体是单位领导集体、单位负责人、还是单位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个人;(二)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三)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在此基础上,根据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是单位决定还是个人决定,选择适用上述《立法解释》或者《纪要》,准确判断公款的挪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能否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违反使用公款的条件、程序、权限、目的使用公款的行为,即便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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