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权的取得包括: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动产质权依设定而取得和依让与而取得两种情形,分述之如下。 (1)质权合同的订立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质权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 (2)依让与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因时效而取得 (2)依善意而取得动产质权 (3)因继承而取得 一、动产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1、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 4、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