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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
释义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是有根本的相关区别,一般来说城市之形式涉及到的相关财产纠纷案件儿,行政处罚涉及到的是相关治安管理事件,一般来说扣押在两种事情之中都有可能产生,具体要根据实际案例的相关分析才能够确定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执行。
    一、扣押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
    扣押有没收,或暂时没收,或近似于没收的意味,对人或对物扣压则是完全对物,因此有搁置的意味。
    1、法律意义上没有“扣压”一词。
    2、“扣押货物”是规范的叫法,至于“扣?工资”,我只听说过“克扣工资”。
    3、“扣押是对人,扣压是对物”是想当然的猜测。
    谁说“扣押”只是对人?公安机关的“扣单”全称就叫“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而且针对人的限制自由,要么是拘留、要么是扣留。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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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