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常识一点通」如何在执行阶段用好调查令? |
释义 | 无论是在诉讼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收集证据、调查财产线索等都是困扰当事人的一些琐碎的事项,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身份限制,有些证据、线索等当事人自身是无法调取的,而法院日常审判工作就已经够多了,没有人愿意再抽出时间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这种情况下,调查令制度应运而生。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这里面有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词汇,“客观原因”、“申领人”以及“持令人”。其中,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申领人,是指诉讼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而持令人,是指由诉讼案件当事人或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经人民法院准许,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业律师。 简单来说,调查令制度就是由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查取证的制度,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调查令应用好了,能够有效的推动执行。比如,在某执行案件中,我方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被执行人账户银行流水,很容易发现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具体线索;再如,某执行案件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根据规定,该类账户只能查封不能扣划,但经我方申请调查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保证金账户的材料,发现了相关问题,我方正在协调法院扣划相关款项。 总之,调查令制度是一剂能够切实解决调查取证难问题的良药,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都需要好好研究、好好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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