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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未遂立案的判断标准
释义
    本文介绍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不同地区对抢夺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抢夺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不同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同时,针对抢夺罪中特定情形的认定标准也有详细说明。另外,本文还介绍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以及针对盗窃罪中特定情形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该罪,并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被认为是“数额较大”。不同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上述数额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具有某些情形,那么“数额较大”的标准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一、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抢夺罪和盗窃罪在数额较大的标准上有所差异。抢夺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而盗窃罪则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在具体数额的认定上,两者的标准可以相互参照。对于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等特定情况,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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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