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
释义 | 时间:2007-01-29 一、认定依据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2、《海南省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因工伤亡确认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3、决定受理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无特殊正当情况的,调查取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 4、在调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特殊正当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投诉途径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上海工伤鉴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二、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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