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3、第五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对不同组织卖淫的情况做出不同程度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