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单位变更或终止(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6)职工停薪留职或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 (7)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并经本人申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