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货物物品罪应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走私普通货物和商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或未依法缴纳关税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走私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不同的刑罚。对于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行为,也可视为间接走私行为,同样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只要走私普通货物和商品,涉及大量的商品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和商品罪。具体的走私行为有很多,一般是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缴纳关税等进口环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和商品涉及大量商品,违反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境或限制进出境货物,并逃避缴纳关税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于走私非法货物和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判处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对于特别严重的情节,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对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禁止进口物品或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行为,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的,也将以走私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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