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侍腊亮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局稿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老宽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