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该由人民法院召集,之后则由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方式则是由出席会议的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通过各项重要的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