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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草并购交易合同时,应注意哪些赔偿条款要点?
释义
    在进行股权收购交易尽职调查时,发现目标公司历史上按照低于全国标准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行为是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较长,员工人数众多的生产型企业来讲,此类风险涉及的潜在赔偿金额较大,在交割前直接予以补缴的可行性较低,因此一般双方在尽职调查完成后,会签署赔偿条款将问题的解决后置。
    但随着近几年员工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在交易完成后员工主张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概率也逐渐提高,在并购交易合同中就赔偿问题进行更为仔细的约定成为迫切的课题。
    笔者曾在处理完毕一起并购一年后,遇到目标公司员工要求补缴公积金,并在买卖双方之间触发赔偿义务的案例。本文将通过此案例,来分析买卖双方在起草交易合同时,就交割后赔偿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事实上,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保、公积金补缴,也适用于其他大部分的赔偿事项,例如环保、税务问题等,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
    案例背景
    境外A公司(“卖方”)于20XX年将其持有的西北某公司(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境外B公司(“买方”)。在转让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买方已知悉目标公司从设立之日起就未曾给员工缴纳过任何住房公积金,社保则按照当地允许的最低基数缴纳。买卖双方经协商确认,股权转让价款应按照经评估的EBITD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的10倍计算。由于目标公司未缴纳公积金且低于法定标准缴纳社保,参与交易的会计师对EBITDA进行了调整,并相应调低了股权转让价款。同时,买卖双方对公积金、社保在交割后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在股权转让交割前后,员工未对历史欠缴或少缴的公积金、社保提出任何主张。但在交割后一年左右,由于经济下行,目标公司新的管理层试图降低经营成本,从而调低了员工的工资待遇,涉及奖金和加班工资的调整,导致目标公司的员工极度不满,在沟通失败后爆发员工罢工。作为罢工的诸多请求之一,几百名员工至当地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目标公司替其补缴从公司成立以来未缴纳的所有公积金。目标公司有好几百名员工,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就全体在职员工潜在的赔偿金额合计将高达上千万人民币。在得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通知卖方,已发生潜在赔偿事件,并邀请卖方参与其与政府和员工的协商沟通。在买卖双方的谈判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根据这一案例解析一下合同赔偿条款的注意要素。
    二
    赔偿责任的豁免
    有关补缴公积金的争议发生后,卖方第一时间就其是否可以豁免赔偿责任产生了三个疑问:
    问
    Q1:卖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欠缴历史公积金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买方在明确知晓的前提下仍决定购买公司,是否可以视为买方已同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从而可以在已披露的范围内豁免赔偿责任?
    答
    根据合同自治原则,我们认为,即使买方知悉这一风险,并且仍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也不能视为其已经豁免了卖方的赔偿义务。当事方之所以产生类似的困惑,可能与侵权法下的自负风险(Assumed Risk)原则产生了混淆。因此,卖方如果希望在披露的范围内豁免,必须与买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内加以明确约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在尽职调查阶段卖方的披露存在瑕疵,或者买方未能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时,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予以分配违约责任。
    问
    Q2:在交易时,因为目标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对EBITDA进行了下调,并调低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可以主张在EBITDA的调整范围内予以豁免?
    答
    首先需要解释一下EBITDA调整的原理。简单而言,如果目标公司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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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