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淄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1、《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淄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淄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的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2、验收,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到现场验收,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完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发证,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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