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属于行政强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主要讲的是在规划中违规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规划的,采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建筑等拆迁的,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但是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以上是律师根据当前法律法规整理得到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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