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 1、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不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可以减刑,不再适用死刑。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