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信用证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相似犯罪如何界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刑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信用证,然后又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即以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作抵押,申请贷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这种行为,既构成本罪,又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犯,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行为应按本罪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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